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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四个到位”取得显著成效

文章来源:水利部网 时间:2018-01-03

按照水利部部署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了自治区、旗县、苏木(乡镇)四级河长体系,通过全区上下全力以赴,推进河长制“四个到位”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全区河长制架构体系基本建立、制度体系基本构建、河长制工作全面展开。一是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部印发,明确了目标要求。全区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实施河长制的985个苏木乡镇(含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方案全部于2017年10月底前印发,较自治区要求的时间节点提前两个月完成;二是建立了四级河长体系,全区河湖管理保护责任落实到位。目前落实各级河长6344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等8个盟市的部分旗县将河长体系延伸至嘎查村(社区)。设立河长公示牌7742块;三是配套制度全部出台,完善了工作机制。自治区和全区12个盟市和108个旗县全部出台了中央和水利部要求的六项工作制度。自治区还出台了河长制督导检查制度、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河长公示牌规范设置指导意见、苏木乡镇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指导意见、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细则等制度;四是完善了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落实,已经组织开展督导检查435次;五是河湖管理保护初见成效。河长履职尽责,各级河长累计巡河2036人次,通过认河、巡河、护河、治河等方式开展工作。全区河道垃圾清理152万吨。 

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一是第一时间动员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成立协调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成立编制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工作组的通知》《关于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二是积极推动自治区河长制工作方案的出台。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三是编制出台了工作制度。出台了六项工作制度以及河长制督导检查、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措施;四是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编制了河湖的一河一档。开展了全区河湖分级核查工作,编制了全区河湖名录台帐;五是推进提前建立河长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进度的通知》,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六是举办全区河长制工作培训班,召开全区推进河长制工作现场会,召开自治区河长办组成人员暨盟市河长制工作调度会议,研究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重点工作;七是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促进河长制工作。八是加强督导检查;九是采取一盟市一单的方式,完善各级河长河湖名录,确保河长制河湖全覆盖;十是建立了河长制信息旬报制度;十一是开展验收和中期评估工作。完成了中期初步自评估报告并报送水利部待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