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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文章来源:水利部网 时间:2018-01-23

近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4条,全面融汇了新《水土保持法》 新增的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充分体现了黑龙江水土保持法制及其管理工作的践行成果。 

《条例》的亮点主要有,一是突显政府法律责任。《条例》明确,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封育保护范围,在封育保护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等地依法设立标牌、界桩等明显标志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保证水土保持投入,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造、侵蚀沟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情形,制定限期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是创新法制管理理念。《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矿产资源开采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建设矿区防护林带、防护片林,综合整治土地和灌溉排水系统,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防治因开采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是明确细化法律规定。《条例》明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类型和符合行政变更的情形,细化了不得违法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明确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治理,并规定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四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条例》明确,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计量以二十立方米起计,严于国家规定。生产建设活动违法逾期未整改的,对生产建设单位处整改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