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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本网    时间:2017-07-1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四、受理机构

  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申请事项条件:

  松辽流域内不同省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水工程。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许可:

  1.符合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3.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满足相应要求;

  4.对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工程、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满足相应要求;

  5.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满足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要求。

  6.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得当;

  7.工程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工程造成相关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八、禁止性要求

  1.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2.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份数

电子文档

PDF格式)

要求

1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申请书

原件

2

1

格式文本参见附件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复印件

2

1

 

3

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报告

原件

15

1

 

4

拟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

复印件

2

1

 

5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协议书

复印件

2

1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 新办

  参见办理基本流程。

  (二)依申请变更

  办理方式同新办。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经松辽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松辽委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松辽水利委员会建管处 0431-85607168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431-85607025

  (二)电话投诉:0431-85607275

  (三)电子邮件投诉:sljd@slw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

  (二)乘车路线:公交车925221240286路建设广场站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http://spjc.mwr.gov.cn/spjc/hall/index.jsp

  附件: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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