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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    时间:2017-07-1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四、受理机构

  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申请事项条件:

  以下情形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松辽委负责审批:

  (1)在松辽委管理的察尔森、尼尔基水库库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在松辽委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权限(见附表1)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且在松辽委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见附表2)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但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需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份数

电子文档

PDF格式)

 

要求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原件

6

1

格式文本参见附件。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复印件

2

1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原件

 

1

依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编制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 新办

  参见办理基本流程。

  (二)依申请变更

  办理方式同新办。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经松辽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松辽委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0431-85607437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431-85607025

  (二)电话投诉:0431-85607275

  (三)电子邮件投诉:sljd@sl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

  (二)乘车路线:公交车925221240286路建设广场站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http://spjc.mwr.gov.cn/spjc/hall/index.jsp

    附表一:松辽委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表

    附表二:松辽委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附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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