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行政强制项
文章来源:水利部网 时间:2015-07-27
(水利部公告 2008年第25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现将水利部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各流域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行政强制项目及依据和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等6个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行政强制项目及依据予以公布。
附件:1、水利部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2、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3、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4、淮河水利委员会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5、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6、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7、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8、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9、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行政强制项目及依据
10、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行政强制项目及依据
11、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行政强制项目及依据
12、淮河防汛总指挥部行政强制项目及依据
13、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行政强制项目及依据
14、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行政强制项目及依据
15、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行政强制项目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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