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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办指南

文章来源:本网 时间:2007-12-29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办指南

一、审批依据

《水法》第十九条,《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权限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四、审批条件

申请人范围: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单位。

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行政许可条件:

水工程建设符合下列诸条件的,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实施机关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五、审批时限

实施机关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时间。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实施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略)。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水利部第31号部长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申请材料送实施机关。

(二)实施机关组织审查。

(三)实施机关作出审查决定。同意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向申请人颁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同意签署的,向申请人颁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