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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本网 时间:2012-11-22

松辽水政资(2008)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优化调度,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嫩江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尼尔基水利枢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松辽委),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尔基公司)在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应当结合工程建设的任务,即以防洪、城镇生活和工农业供水为主,结合发电,兼有改善下游航运及水生态环境,并为松辽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尼尔基水利枢纽供水区范围为尼尔基水库直供及下游补偿供水区域。

第四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决定和执行,实行松辽委、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尼尔基公司首席代表负责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第五条 松辽委负责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的组织和协调,会同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通过协调会议决定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对尼尔基公司提出的年度调度计划调整方案进行确认;监督指导年度调度计划的执行。

尼尔基公司负责编制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按照决定的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实施尼尔基水利枢纽的兴利调度;根据流域来水情况或相关省(自治区)取水情况的变化,对年度调度计划提出调整方案;向松辽委和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尼尔基公司制定并参与最终决定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负责本省(自治区)内年度取水计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解决本省(自治区)内供水紧张情况下的用水矛盾;向松辽委报送相关资料。

松辽委和尼尔基公司应加强水情预报和相关调度技术研究,相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省(自治区)内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取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服从防洪调度和应急调度。

第二章 协商机制

第七条 为统筹协调相关省(自治区)及尼尔基公司的用水权益,促进省(自治区)际边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事和谐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成立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工作小组成员实行代表制,由首席代表和副代表组成。

松辽委、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各任命首席代表一人。松辽委首席代表由主管主任(或相应职级领导)担任,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首席代表由主管厅长(或相应职级领导)担任,尼尔基公司首席代表由主管领导担任。

松辽委、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各任命副代表一人。松辽委副代表由相关处室处级领导担任,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副代表由相关处室处级领导担任,尼尔基公司副代表由相关部门领导担任。

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将首席代表、副代表人员的任命或变动情况及时报送松辽委,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前提下,自行生效。

第八条 松辽委、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的首席代表为本单位在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上的全权代表,负责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定,参加协调会议和工作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当授权其他代表参加

松辽委、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的副代表为本单位联络人,负责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相关事宜的联络,同时协助首席代表解决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等工作在准备阶段各项任务的商讨和落实,参加协调会议和工作会议

第九条 协调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年度调度计划协调会议,会议由松辽委首席代表负责召集和组织,以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和民主集中为协商原则,协商决定年度调度计划及相关工作安排。当会议各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松辽委首席代表有最终裁决权,有关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根据工作需要,松辽委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上款确定的原则召开调度工作会议。

第三章 兴利调度

第十条 在《松花江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嫩江流域省(自治区)际水量分配方案正式批准之前,相关省(自治区)在嫩江流域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为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

第十一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方案应当依据松花江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嫩江流域省(自治区)际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方案,并结合经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初步设计进行编制。

尼尔基水利枢纽运行工况或供水对象、任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组织修订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方案。

第十二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的年度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方案、水库的蓄水、来水预报情况及综合平衡后的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暂时实行下达年度调度计划的调度方式,调度年度为当年41日至次年331日。

第十四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供水区内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由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231日前向松辽委申报。由松辽委补充委直管取水户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并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15日前转发给尼尔基公司,作为编制年度调度计划的依据。相关省(自治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应当以取水户为基本单元申报。

第十五条 尼尔基公司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向松辽委报送尼尔基水利枢纽年度调度计划。松辽委于每年2月上旬将年度调度计划发送给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下旬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松辽委。松辽委于每年3月中旬组织召开年度调度计划协调会议,会议以签署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年度调度计划及其它需协商决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如果流域来水情况或相关省(自治区)取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调度计划的,由相关方向松辽委提出申请。松辽委确认有必要调整的,由尼尔基公司提出年度调度计划调整方案。松辽委组织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年度调度计划调整方案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经协商决定的年度调度计划是尼尔基公司实施水库兴利调度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内取水户在水库供水区内取水的依据。

尼尔基公司应当按照年度调度计划,根据实际来水、水库蓄水和用水户需求情况,编制月、旬调度计划,并报松辽委备案,其中,与年度调度计划中的月、旬出库总量相比误差较大的月、旬调度计划,需由松辽委审批后执行。没有达到年度调度计划中旬出库总量要求且确需补泄水量的,尼尔基公司应当按照年度调度计划补泄水量。

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并确保本省(自治区)内的取水户严格按照不超出协商决定的年度调度计划取水。

第十八条 尼尔基水利枢纽兴利调度实行旬出库总量控制。

为加强监督管理和进行调度计划调整,确定以下断面为兴利调度的控制断面: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断面为尼尔基,嫩江干流主要控制断面为拉哈、塔哈、富拉尔基、白沙滩、大赉,松花江干流主要控制断面哈尔滨,嫩江主要支流(包括讷谟尔河、诺敏河、阿伦河、雅鲁河、绰尔河)及第二松花江和拉林河控制断面分别为讷河、古城子、纳吉、碾子山、两家子、扶余、蔡家沟。

第十九条 出库流量控制断面和嫩江干支流、第二松花江干流、拉林河主要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以国家水文站网监测数据为依据,控制断面数据的监测和报送由断面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对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松辽委确认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条 出现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供水危机或嫩江断流时,在尼尔基水库有供水能力的条件下,松辽委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十一条 松辽委应当商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通过协调会议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由松辽委组织实施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时调整取水及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指标。

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合理安排用水计划,确保各主要控制断面的下泄水量符合规定的流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 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应当每日向松辽委报送主要取水户的取(退)水情况和水库蓄(泄)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水污染事故时,松辽委、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及时采取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水文监测等处置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松辽委和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供水区所管辖范围内取水户的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每年46月份用水高峰期,应当对主要取水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松辽委和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超计划或无计划取水行为,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和处理情况说明报送松辽委。

第二十七条 松辽委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尼尔基公司报送的相关资料,定期将调度执行情况向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通报。

第二十八条 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逢旬、月应当将各控制断面的日平均流量、水库日平均出库流量、水库日平均水位的统计信息,以及各主要取水户下旬、月的用水需求信息报送松辽委,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当同时抄送尼尔基公司,尼尔基公司应将调度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资料的报送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由专人负责。报送的方式暂可以利用现有水文信息传输系统。

第二十九条 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松辽委报送水库供水区所涉及范围内取水户本年度取水情况和水库运行情况报表,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应当同时抄送尼尔基公司。本年度取水情况报表应以取水户为基本单元。

第三十条 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应当对本单位报送的流量监测数据、上一年度取水情况或者水库运行情况、本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等资料负责,确保上报资料及时和真实可靠,无拖延、虚假填报或者篡改等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协调小组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辽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1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