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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本网 时间:2012-03-05

(2003年5月10日公布,松辽建管[2003]1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以及水利部《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结合松花江、辽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授权松辽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松辽委)实施管理权限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河滩地、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灯塔、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松辽委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使流域河道管理的职能。归口管理其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审查同意书》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松辽委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松辽委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并抄送有关省、市(州)、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松辽委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为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文所授权的范围。

松辽流域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指《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表》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需同时抄报松辽委备案。

松辽委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建设项目规模见附表。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同时,要维护周边防洪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保证水资源质量。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项目占用地段和其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的维修、加固与养护以及施工期间的防汛任务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统一调度指挥。

 第八条 对松辽委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松辽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报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前领取松辽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1、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的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等);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岸线长度(起止桩号或坐标)及该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采取的措施;

5、建设项目水域利用可行性研究资料。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防洪工程的安全、河道行洪和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以及重要河段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建设项目水域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防洪评价报告),并附评审意见,其它建设项目附专家评估意见;

6、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纸;

7、就占用地段及其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的修建、加固与维护、防汛、有关收费及补救措施等与地方河道主管机关的协议文件和图纸;

8、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的初审意见;

9、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10、涉及其他部门时,要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建设项目水域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

重要的建设项目和重要河段的建设项目必须召开水域利用可行性研究评审会,由松辽委主持审查,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并承担所需费用。其它建设项目召开水域利用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会。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会、初步设计审查会应有河道主管机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松辽委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流域综合利用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2、是否符合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环境保护、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有无不利影响,拟采用的补救措施是否得当;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5、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是否得当;

6、是否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利益;

7、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8、有关协议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 松辽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报水利部核备。松辽委同意兴建的,并经申请者对发证机关确定的使用要求和条件表示同意后,即可发给《审查同意书》。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或申办临时许可证)时,必须附有松辽委发放的《审查同意书》。

第十三条 松辽委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做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如不能解决时再向水利部复议申请,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商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立项期间或在施工期间,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体结构型式做出变动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松辽委同意。松辽委应根据情况做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和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域利用可行性论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涉及河道部分的最终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松辽委或其委托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审核机关发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河道主管机关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结构型式和占地范围及有关技术要求与《审查同意书》批准的是否相符;

2、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是否满足防洪要求;

3、施工期防汛措施是否得当;施工进度是否符合防汛要求;

4、《审查同意书》中提出的有关要求是否落实;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者,不得施工。建设单位开工时,建设单位必须请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施工区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组织安排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建设项目涉及江河防洪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松辽委或其委托的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凡不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范围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保持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对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交纳的各项费用,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收取,收费标准根据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现场清理干净,并按照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恢复原有现场面貌。

 第二十二条 对在道管理范围内未按本办法的执行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人员在建设项目审查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查同意书》和《施工许可证》由松辽委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