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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效益监测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网 时间:2012-03-05

(2011年7月20日松辽水保[2011]18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工作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及水土保持监测有关规定,结合松辽流域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工作,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土保持监测是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监测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开展实施。
第四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的主要任务是监测项目区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效益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应明确监测的内容、总体布局、技术路线和投资。
第六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工作由松辽委与各省(自治区)水利厅、农发办,农垦总局水务局、农发办组织实施,并对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成立由松辽委、各省(自治区)水利厅、农发办,农垦总局水务局、农发办相关人员组成的监测领导小组。
第八条 成立由四省(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和特邀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监测技术指导、方案论证、成果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各项目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监测资金,为开展监测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工作由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和各省(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承担。
第十一条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整体成果汇总,并在各省(自治区)选择2~6个典型项目区实施监测,各省(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负责辖区其他项目区的监测实施和监测工作技术指导。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负责编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经技术专家组论证后实施。
第十三条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技术工作,并组织对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负责辖区内农发水保项目监测工作的实施,整理汇总各项目区监测成果,编制监测报告,并组织对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遥感调查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区水土流失状况和水土保持措施情况调查,利用现有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水土流失监测点开展定点定位观测。
第十六条 各项目区监测单位负责整理项目区监测数据,经审核无误后,上报各省(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汇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监测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农发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由地方配套资金列支。
第十八条 监测资金要纳入计划管理,各省(自治区)、农垦总局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安排科技推广费用的控制额度。
第十九条 监测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成果实行年报制,监测数据和成果应依托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以项目区为基本单元,实行本级管理、逐级汇总、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目区应提供农发水保项目监测年度总结报告及农发水保项目监测成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根据各省(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的监测成果及典型区域的监测资料,编制农发水土保持工程效益监测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松辽委组织专家对农发项目水土保持效益监测成果报告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所有的成果数据、技术文档、验收文档等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成果由各相关单位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