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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网 时间:2012-03-05

(2011年7月20日松辽水保[2011]18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推动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科技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农发科技推广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松辽流域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水土保持工程,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发科技推广项目是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发科技推广项目由松辽委与各省(自治区)水利厅、农发办,农垦总局水务局、农发办组织协调管理,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并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技术协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农发科技推广项目领导小组及专家组。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松辽委、各省(自治区)水利厅、农发办,农垦总局水务局、农发办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科技推广项目、实施区域及技术支撑单位的选定,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松辽委水土保持处,办公室主任由松辽委水土保持处处长担任。专家组成员由专家数据库抽取,由5~7人组成。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农发科技推广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负责农发科技推广项目的评估论证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根据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科技发展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在农发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提出拟开展的农发科技推广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结合本单位的科研成果,推荐拟开展的农发科技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每期农发水土保持工程实施前,办公室召集专家组对拟开展的农发科技推广项目进行评选论证。领导小组确定农发科技推广项目、实施项目区及技术支撑单位。
第十四条 确定的科技推广项目及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每项农发科技推广项目由一个国家级科研单位或大学作为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农发科技推广项目所涉及的省级水土保持科研单位或院校作为技术支撑协作单位。
第十六条 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制定科技推广实施方案,指导科技推广工作的实施、技术分析及成果总结。
第十七条 技术协作单位配合技术牵头单位开展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将农发科技推广项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农发水土保持工程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技术推广资金,为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技术支撑单位要按照科技推广实施方案开展科技指导、技术培训和成果分析总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认真开展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推广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农发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7.5%,并由地方配套资金列支。
第二十三条 科技推广资金要纳入计划管理,各省(自治区)、农垦总局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安排科技推广费用的控制额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农发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科技推广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及咨询服务等环节中的生产资料费、培训费、检测化验费、小型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及劳务费。
第二十五条 科技推广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支撑单位每年要对技术推广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责任主体单位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农发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前,技术支撑单位要对科技推广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提供成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农发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科技推广成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农发科技推广项目技术成果由各相关单位共享。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