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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再次降低收费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    时间:2017-10-1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2014年6月启动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在充分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土流失现状的前提下,经充分调研和多方努力,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四部门于12月10日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4〕17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方式和标准,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并首次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其他矿产资源)在建设期间和开采期间不同的补偿费计征标准。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气然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掘总量)计征。其中煤炭每吨0.5元;其他矿产资源按原矿等原材料开采量每吨1.2元征收。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井占地面积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按1.2元征收。取土、挖砂、采石等,按照每立方米1.2元征收。排放弃土、石、渣的,按照每平方米1.5元征收。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减轻石油、天然气等企业负担,2016年3月9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四部门修订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21号),明确了根据油、气生产(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井占地面积征收石油、天然气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按1.2元征收。此次修订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每年减负4000多万元。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我省企业负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2017年7月15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联合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7〕23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执行新标准,在国家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的基础上,我省再降低20%~42%。其中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降低20%,开采矿产资源的降低33%~42%,取土、挖砂、采石的降低33%,排放废弃土、石、渣的降低27%。根据新收费标准对2017年省级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测算,一年可为全省企业减负3000余万元。
      新收费标准的出台,是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不但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而且对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严格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管工作进入新阶段。


      (黑龙江省水利厅)    信息发布时间: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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