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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常用名词术语

上传日期:2017-05-31

 

  一、防汛

  水库调度 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对调洪和兴利用水进行合理安排,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为了预先做好调度安排,在水情长期预报还不可靠的情况下,应制定水库年度调度计划,并根据短期洪水预报、实际来水与用水情况进行水库适时调度。

  防洪调度 运用防洪工程或防洪系统的各项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有计划地控制调节洪水。

  洪水标准 通常指某一重现期的洪水,或以某一实际洪水为标准的洪水。

  防洪限制水位 水库在汛前和汛中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

  正常蓄水位 水库在正常情况下,为满足兴利要求应在开始供水时蓄到的高水位。又称正常高水位、兴利水位。

  防洪高水位 指水库遇到下游防洪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洪水位。

  设计洪水位 当发生大坝设计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洪水位。

  校核洪水位 当发生大坝校核标准洪水时,坝前达到的最高洪水位。

  防洪库容 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调洪库容 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它用于拦蓄洪水,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水库下游防洪要求。

  防洪运用标准 根据原设计的防洪标准,结合工程运用经验和工程实际情况,以及上下游对防洪的要求,确定当年的水库防洪运用标准。

  泄流方式 按照防洪运用标准,根据工程泄流设施和泄洪能力,结合气象和水温预报的预见期和精度,以及水库上下游防洪、排涝要求确定;对下游有错峰任务的水库,必须留有因错峰关闸减少下泄量的相应库容。

  警戒水位 汛期,江河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流偎堤,堤防或防洪工程有可能出现险情时规定的水位。无堤防河道根据历史洪水漫滩程度确定。

  保证水位 根据保护对象要求设计的防洪水位,或历史上记载的最高洪水位。

  保证流量 根据防洪对象、防洪标准和河道排洪要求,在保证水位下的最大设计流量为保证流量。

  流量 指单位时间内通过河流某一断面的水体体积,以m3/s计。

  径流总量 指某一时段内通过河流某一断面的总水量,以m3计。

  径流深 指一定时段内单位集水面积上的径流量折算的平均水层厚度,以mm计。

  径流系数 指某一定时段内降水所产生的径流量与该段降水量的比值,以小数或百分数计。

  预报预泄 根据洪水预报,水库按照不超过下游允许的安全泄量进行预泄,以腾出汛限水位以下一部分兴利库容用于防洪。

  错峰调度 当预报水库下游出现洪水时,在确保水库工程安全前提下,控制水库下泄量(减泄或闭闸)与下游洪水错峰。

  

  二、抗旱

  在田作物面积:所辖区域内在田农作物的面积。

  作物受旱面积:在田作物受旱面积。

  轻旱:对作物正常生长有影响。旱作区:作物在播种后或生长期间,土壤墒情低于作物的需水量造成出苗率低于8成,作物叶子出现萎蔫或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但大于等于40%。水稻区:插秧后各生育期内不能及时按需供水,稻田脱水,禾苗出现萎蔫。

  重旱: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有较大影响。旱作区:出苗率低于6成;叶片枯萎或有死苗现象;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小于40%。水稻区:田间严重缺水,稻田发生龟裂,禾苗出现枯萎死苗。

  干枯:出苗率低于3成,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

  无抗旱条件面积:既无灌溉水源,又无灌溉设施,无法实施抗旱浇灌的作物受旱面积。

  水田缺水:在水稻栽插季节,因水源不足造成适时泡田、整田或栽插秧苗困难。水田秧苗栽插后受旱,应视为作物受旱。水田缺水只针对稻田。

  旱地缺墒:旱地播种期,种子出苗前,待播种或已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或播种后未能及时出苗的。出苗率低,应视为作物受旱。

  牧区受旱面积:牧区因降水不足影响牧草正常生长的草场面积。

  因旱饮水困难:因干旱造成的人、畜饮用水困难。因旱人饮困难标准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 424-2008),即由于干旱,导致人、畜饮水的取水地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北方地区低于20升/人·天、南方地区低于35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因旱牲畜饮水困难标准可参考其它标准。在统计牲畜饮水困难时要将羊单位按5:1比例换算为大牲畜单位。

  蓄水总量:统计时段内各类水利工程总蓄水量。

  比多年同期增减:统计时段内各类水利工程蓄水总量与多年同期相比较增减的百分数。

  河道断流:因降水持续偏少使来水严重不足,导致发生断流的河道条数。

  水库干涸:因旱水干见底的水库个数。

  机电井出水不足:因旱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水泵出水不足或抽不上水的机电井数。

  投入抗旱人数:统计期内投入抗旱人数的最大值。

  机电井: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各类机电井数量最大值。

  泵站: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泵站数量最大值。

  机动抗旱设备: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各类非固定抗旱设备数量的最大值。

  装机容量: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机电井、泵站、流动抗旱设备及其他抗旱设备装机容量合计数的最大值。

  机动运水车辆: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各种机动运水车辆最大值,包括给饮水困难群众送水的车辆。

  投入抗旱资金:本年度以来各级财政、地方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投入抗旱的资金累计数量,不包括群众投劳折算资金。

  抗旱用电:本年度开始以来累计抗旱用电量。

  抗旱用油:本年度开始以来累计抗旱用油量。

  抗旱浇地面积:本年度以来实际抗旱浇地面积累计数(正常灌溉面积不列入统计范围)。同一块耕地一季作物抗旱浇灌多次,按面积统计时只计一次,按面积·次统计时计多次。

  临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本年度以来,针对已经发生因旱饮水困难的人、畜,通过采取应急抗旱措施累计解决的饮水困难的人数和大牲畜头数。多次解决的同一人(畜)的饮水困难,只算一人(畜)。

  实际播种面积:本年度各类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作物受旱面积:由于降水少,河川径流及其它水源短缺,作物正常生长受到影响的耕地面积。同一块耕地一季作物多次受旱,只计最严重的一次;同一块耕地一年内多季作物受旱,累计各季作物受旱面积。

  作物受灾面积:在受旱面积中作物产量比正常年产量减产一成以上的面积。同一块耕地多季受灾,累计各季受灾面积最大值。作物受灾面积中包含成灾面积,成灾面积中包含绝收面积。

  总计:在受旱面积中造成作物产量比正常年产量减产一成以上的面积。

  成灾:在受旱面积中作物产量比正常年产量减产三成(含三成)以上的面积。

  绝收:在受旱面积中作物产量比正常年产量减产八成(含八成)以上的面积。

  累计因旱饮水困难:本年度以来,因干旱造成的人、畜饮用水困难累计值。本年度内同一人(畜)多次因旱发生饮水困难只算一人(畜)。“累计因旱人畜饮水困难”与“临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应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同一统计时段内,累计因旱人畜饮水困难的数量应大于或等于累计临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数量。

  本年粮食总产量:全年各季粮食作物产量之和。

  粮食因旱损失:干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损失。即与正常年相比因旱减收的粮食数量和产值。

  经济作物因旱损失:干旱对经济作物造成的损失。即与正常年相比因旱减收的经济作物产值。

  其它行业因旱直接经济损失:因干旱灾害造成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航运业、水力发电等行业及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因旱直接经济总损失:因干旱灾害造成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航运业、水力发电等行业及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抗旱效益:采取抗旱措施后,与不采取抗旱措施相比减少损失的粮食数量和产值及经济作物产值。

  正常日用水量:正常年份下城市该月平均日用水量,包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和其它用水等,可采用前三年同期日用水量平均值。其中“生活”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和公共用水;“工业”指一般工业用水和电力工业用水;“生态”指城市中河、湖、园林、绿化等用水;“其它”指上述三项之外的其它用水。“小计”为“生活”、“工业”、“生态”和“其它”四项之和。

  当前日供水量:城市当前实际日供水量,采用该月月末值。

  水库可用水量:该水库死水位或最低安全运行水位以上可被利用的水量;“小计”为水库、江河湖泊取水、地下水、其它水源日供水量之和。

  日缺水量:城市每日用水量的缺口,即正常日用水量与当前日供水量的差值。

  影响人口:月内受定时、定量、减压等限水措施影响的人口总数。

  影响工业产值:月内城市因干旱缺水造成的工业损失,可通过供水正常情况下月工业产值减去干旱缺水情况下月工业产值来测算。

  干旱程度:分为四级:

  轻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中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重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极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年实际供水量: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实际供水总量。

  年缺水量: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因旱造成的缺水总量,可通过缺水天数乘以相应的日缺水量来计算。

  主要缺水时段: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因旱缺水的主要时段,不同时段用逗号分开。

  影响人口:该统计年度内受定时、定量、减压等限水措施影响的人口总数。缺水影响人口不重复计算。

  影响工业产值: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因旱缺水所造成的工业产值损失。

  年节约水量:采取各种节水措施后,该统计年度内节约的水量。

  应急水源建设:为保障供水,干旱缺水城市采取各种途径进行应急水源建设,如打井、区域内(流域内)或跨区域(跨流域)应急调水等。其中“名称”指该应急水源的名称;“投入资金”指建设该应急水源所投入的资金;“新增供水能力”指该统计年度内通过建设该应急水源新增加的供水能力。

  抗旱效果:采取各种抗旱措施后所产生的抗旱效果。其中“减少影响人口”指采取各种抗旱措施后,该统计年度内所减少的影响人口数;“减少工业损失”指采取各种抗旱措施后,该统计年度内所减少的工业产值损失。

  地理位置:用城市中心点经度和纬度来表示。

  城区总人口:该城市生活在市区范围的人口总数。

  GDP:该城市上年的国内生产总值。

  年工业总产值:该城市上年的工业总产值。

  “城区总人口”、“GDP”、“年工业总产值”三项采用当地统计部门数据。

  万元GDP用水量:该城市每产生一万元GDP所耗用的水量。

  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该城市每产生一万元工业产值所耗用的水量。

  正常年用水量:在一定水资源和水价条件下,满足城市正常运转的年度用水总量,包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和其它用水等,可采用前三年用水量平均值。

  人均生活用水量:该城市每人每天平均生活用水量。

  正常年供水总量:在正常年份下该城市的年度供水总量。

  供水水库:在正常年份下为该城市供水的水库。其中“正常年供水量”指在正常年份下,该水库年度内供给该城市的水量。

  江河湖泊取水工程:正常年份下为该城市供水的江河湖泊取水工程。其中“工程名称”指江河湖泊取水工程的名称,该名称应包括水源的名称;“设计取水能力”指该工程在设计条件下的取水能力;“最低取水水位”指能够保证该工程正常取水的水源最低水位;“正常年供水量”指正常年份下每年从该水源汲取的水量。

  地下水正常年供水量:正常年份下该城市地下水年度供应总量。

  地下水年超采量:该城市上一年度超采的地下水量。

  其它水源正常年供水量:除地表水和地下水之外的其它水源的年供水量,主要包括中水回用和海水淡化。

  

    三、洪涝灾情

  受灾范围:因洪涝灾害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对生产生活造成危害的县(市、区)及乡(镇)个数。

  受灾人口:洪涝灾害中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人数。

  受淹城市: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县及县级以上城市个数。

  倒塌房屋:因洪涝灾害导致房屋整体结构或承重构件多数损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死亡人口:直接因洪涝灾害死亡的人数。

  失踪人口:因洪涝灾害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死亡的人口数量。

  转移人口:因生命财产受到洪涝灾害威胁而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的人口。

  直接经济总损失:洪涝灾害造成的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和其它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农作物受灾面积: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含一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含成灾、绝收面积)。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统计其中最重的一次,不得重复计灾。

  农作物成灾面积: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受灾面积中,产量损失三成(含三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含绝收面积)。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统计其中最重的一次,不得重复计灾。

  农作物绝收面积: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成灾面积中,产量损失八成(含八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统计其中最重的一次,不得重复计灾。

  因灾减产粮食: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粮食作物损失的产量。

  经济作物损失:指洪涝灾害对经济作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死亡大牲畜:因洪涝灾害直接死亡的牛、马、驴、骡、骆驼(5只猪或5只羊算1头大牲畜)的数量,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

  水产养殖损失:因洪涝灾害毁坏的水产养殖面积和水产品数量。

  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洪涝灾害对农林牧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停产工矿企业:因洪涝受淹而停产的工矿生产企业(不含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停产企业)个数。

  铁路中断:因洪涝灾害造成铁路干线停运的条次数。(铁路干线指跨省的铁路干线和省内重要铁路干线)

  公路中断:因洪涝灾害造成公路停运的条次数。

  机场、港口关停:因洪涝灾害造成机场、港口关闭或者暂时停运的个次数。

  供电中断:因洪涝灾害造成乡(镇)以上主要输电线路停电条次数。

  通讯中断:因洪涝灾害造成通讯线路中断的条次数。

  工业交通运输业直接经济损失:洪涝灾害对工业、交通运输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损坏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涵洞、闸门等部位水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水库座数。

  水库垮坝:因洪水造成垮坝的水库座数。

  损坏堤防:洪水造成渗水、滑坡、裂缝、坍塌、管涌、漫溢等影响防洪安全的堤防的处数和长度。

  堤防决口:防洪堤防决口的处数与长度。

  损坏护岸:被洪水冲坏的保护防洪堤防的护岸工程的处数。

  损坏水闸:被洪水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防洪(潮)闸的座数。

  冲毁塘坝:被洪水损毁的塘坝(含拦泥坝、淤地坝)的座数。

  损坏灌溉设施:灌区被洪水损坏而不能正常运行的渠首建筑、干渠及干渠上的渠系建筑物(渡槽、倒虹、闸门、涵洞等)的处数。

  损坏水文测站:站房、缆道、测船、测井及报汛设备等设施被洪水损坏的水文测站个数。

  损坏机电井:被洪水损坏严重影响运行的机电井个数。

  损坏机电泵站:被洪水损坏严重影响运行的机电泵站数。

  损坏水电站:被洪水损坏严重影响运行的水电站座数。

  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洪涝灾害对水利工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死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死亡时间和死亡地点。

  死亡原因:洪涝灾害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 “死亡原因”是多项选择,按照人员实际死亡情况在对应的原因栏内填“1”,以便计算。其中“台风灾害”指由台风引发的洪水、滑坡、泥石流、房屋倒塌和高空坠物等直接造成死亡;“江河洪水冲淹”指因江河洪水直接造成死亡;“山洪冲淹”指因山丘区洪水直接冲淹及其引发的房屋倒塌等造成死亡;“滑坡”指因强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直接埋压及其引发的房屋倒塌等造成死亡;“泥石流”指因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直接埋压及其引发的房屋倒塌等造成死亡;“房屋倒塌”指因洪涝灾害引发的房屋倒塌造成死亡;“落水”指在洪涝灾害过程中直接落水溺死;“高空坠物”指在强降雨、台风灾害等洪涝灾害过程中因高空坠物造成死亡;“其它”指除上述原因外,因洪涝灾害造成死亡,填报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原因。

  淹没范围: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内涝的面积,及其占城区总面积的比例。

  受灾人口:城区进水受淹或积水内涝时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人数。

  死亡人口:城区进水受淹或积水内涝过程中因洪涝灾害造成死亡的人数。

  受淹过程:江河洪水进入城区的时间、淹没历时、引起城区受淹或内涝的降雨量、洪水围困人口、紧急转移人口等。

  主要街道最大水深:城区进水受淹造成城区主干道及重要街道、居民区积水深度最大值。

  生命线工程中断历时:城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中断或瘫痪的时间。

  建筑物受淹:城区进水受淹或积水内涝过程中房屋进水的间数及地下设施受淹的面积。

  城区直接经济损失:城区进水受淹或严重内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防汛物资消耗:防汛抢险过程中动用的编织袋(草袋、麻袋)、编织布(土工布)、挡水设施(挡水子堤、膨胀袋等)、砂石料(砂卵石、块石等)、木材、钢材、救生衣、抗灾用油、抗灾用电、其它物资消耗折算资金以及总物资消耗折算资金。

  出动情况:防汛抢险过程中各个抢险机构投入的抗洪抢险人数和抢险舟(船)舟次、运输设备班次和机械设备台班。

  资金投入:抢险救灾及水毁修复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额度和群众投劳折算资金。

  防洪减灾效益:由防洪减灾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根据《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试行)折算资金;对解救洪水围困群众、避免人员伤亡、转移人员等指标根据实际统计数据上报。

  

    四、防汛信息通讯

  通信 两个或两个以上通信点之间的信息通过有线(导线)电或无线电进行的传输。

  有线通信 利用光纤、同轴电缆、对称电缆、金属线路传递信息的方式称为有线通信。

  无线电波 无线电波一般指波长由100000m到0.75mm的电磁波。根据电磁波传播的特性,又可分为超长波、长波、中波、短波及超短波、微波等几个波段。

  电台 通常指无线电台,用来发送和接收无线电波进行通信的一整套装置。

  微波通信 利用波长30cm以下(频率在1000MHZ)的无线电波进行通信。一般用于进行视距内通信,对长距离通信可采用接力方式,称为微波中继通信,也可利用对流层传播进行通信,称为对流层散射通信,或利用人造卫星进行转发,即卫星通信。

  卫星通信 卫星通信是利用人造卫星作为中继站来转发或反射无线电信号,在两个或多个地面站之间进行的通信,可传输电话、电报、数据、电视等。

  移动通信 大多在已建成的通信干线的基础上,建成一个中心站,下设若干中继站和若干移动站点(车载、船载、手持机等),以频率划分通信区域,由中心站统筹管理,具有一点多址通信的优点。

  一点多址通信 系一种固定通信方式,多以已建成的无线、有线干线通信电路为基础,组成以一点为中心,若干点为中继站和外围站的通信网。具有覆盖面积大,站点多,下话路灵活,可适时、快速、灵活地与指挥中心保持通信联系。

  

    五、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 是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溪河洪水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山洪灾害防治区 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山丘区。

  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 指山洪灾害防治区中山洪灾害频发或灾害损失严重的区域。

  山洪灾害危险区 指经现场调查和分析评价所确定的可能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城(集)镇、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等居民区范围。在现场调查阶段,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可能淹没最高水位、地形、河流走向、经验判断等初步划分危险区;对重点防治对象,通过分析评价进一步确定不同等级的危险区。

  小流域 通常是指在山地、丘陵、岗地一个独立完整的集水区,面积一般在200km2以下。本技术要求所述的小流域特指依据山洪灾害分析评价需要而设定的控制断面以上的集水区或区间流域(计算单元)。

  沿河村落 指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山洪灾害频发或灾害损失严重的沿河居民聚居区。

  成灾水位 指居民聚居区内发生山洪灾害的最低水位(以河道控制断面处的水位表示),当实际水位超过此水位时就会成灾。

  山洪灾害预警指标 即为预测山洪发生时空分布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衡量指数或参考值,包括雨量预警与水位预警两大类;预警指标分为准备转移指标和立即转移指标2级。雨量预警指标包括时段和雨量两方面信息。

  雨量预警 即通过分析沿河村落、集镇和城镇等防灾对象所在小流域不同预警时段内的临界雨量,将预警时段和临界雨量二者有机结合作为山洪预警指标的方式。

  水位预警 即通过分析沿河村落、集镇和城镇等防灾对象所在地上游一定距离内典型地点的洪水位,将该洪水位作为山洪预警指标的方式。

  临界雨量 是雨量预警方式的核心参数,即导致一个流域或区域发生山洪灾害时,场次降雨量达到或超过的最小量级和强度;通过综合考虑分析降雨强度、流域场次累积雨量、前期降雨土壤含水量、产汇流特性、防灾对象控制断面成灾水位的行洪能力等因素后得出。临界雨量分为准备转移雨量和立即转移雨量2级。

  临界水位 是水位预警方式的核心参数,指防灾对象上游水库、山塘以及河道等具有代表性和指示性地点的水位;在该水位时,洪水从水位代表性地点演进至下游沿河村落、集镇、城镇以及工矿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预警对象控制断面处,水位会到达成灾水位,可能会造成山洪灾害。临界水位分为准备转移水位和立即转移水位2级。

  雨量预警分析方法 降雨、土壤含水量以及下垫面是临界雨量分析的3个关键要素。由于资料基础、技术力量等差异,目前国内外主要形成了经验估计法、降雨分析法以及模型分析法3类,对部分关键要素或者全部关键要素进行分析。

  特征水位 将沿河村落、集镇、城镇等防灾对象控制断面的平滩高程、交通道路路面高程、桥涵顶高程、宅基高程等作为特征水位,分析该水位对应流量的频率等信息,与现状防洪能力评价、危险区等级划分、预警指标分析成果进行比较,有利于基层群众对山洪分析评价成果的理解与认识。此外,准备转移水位、立即转移水位等预警水位,都是特征水位。

  预警水位 模型分析法的基本思路是基于某些特征水位对应的流量,反推临界雨量;这些特征水位即预警水位,是模型分析法的中间成果,拟定预警水位是这类方法分析临界雨量指标的前提和基础。在本技术要求中,预警水位和成灾水位在数值上具有相同值。对应于准备转移雨量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水位分为准备转移预警水位和立即转移预警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