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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委组织开展2017年第一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
2017-04-25
    为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工作,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的函》(办建管〔2017102号)要求,我委编制了《松辽委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方案》,并于410日~14日派出4个督导检查组赴各省(自治区)开展松辽委2017年第一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组长分别由松辽委副主任李金祥、赵万智、马铁民、陈明担任。

此次督导检查的内容重点包括各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实施范围、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任务细化实化及实施情况、信息报送及宣传引导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从督查情况来看,各省(自治区)高度重视推进河长制工作,省级党委、省政府领导高位推动,水利厅超前谋划,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目前,辽宁省已印发省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吉林省省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已通过党委和政府审议将于近期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工作方案已报自治区政府待审议,黑龙江省已完成省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并组织报审,黑龙江省完成了省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办公室的设立,辽宁省已将省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建议名单上报省政府审议,各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组建、河长确定等工作正在协调推进有序开展。督导检查组与各省(自治区)水利厅及有关单位就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委将汇总形成督导检查报告,报送水利部河长办,并按照“一省一单”方式向被督导省份反馈督导意见

通过本次督导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各省(自治区)推进河长制工作认识,对各省(自治区)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全面建立河长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计处、水政安监处、水资源处、建管处、水保处、农水处、水保局、规研中心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