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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河长是责任不是虚职
2017-04-12

   3月22日是第二十五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二十九届“中国水周”。今年的宣传主题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从去年底《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出台,到今年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河长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开始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从江苏无锡蓝藻暴发后开始探索的河长制,经过近10年的摸索创新,已在许多地方开花结果。实践证明,河长制是新形势下切实可行、有力有效的河湖管理模式。从一些地方应对水污染危机的“急救药”,上升到如今全面推行的国家制度,这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河长制为什么能管用?关键在于这一举措破除了治水体制顽疾,改变了“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九龙治水水不治”的尴尬局面。从责任担当来看,全面推行河长制,把河流养护的责任落实到一级一级的党政领导身上,由“一把手”来挑水环境管理的头,就是抓住了管理的源头、责任的源头,自上而下推动问题解决。定点到人,过去可以推的事情,现在责任划分清楚了,推也推不掉。从部门协作来看,治水并非一两个部门,某一个层级的事情,横向涉及水利、国土、农业、环保等多个部门,各有分工、各具使命,需要河长管总,一头治水,协调各方,形成合力。

  实践中,河长制正在显示强大的生命力。但这一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能否真正管得住、管得好,关键要看责任是否落实。这就需要科学完善的考核制度作为保障,考核不具体,奖惩不严格等问题都可能成为影响治理成效的症结。

  怎样考核?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很全面具体,要求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各地应从各自实际出发,在考核内容上有所侧重,不仅要考核辖区内的河湖水质是否达标等最终结果,还要考核有没有治理好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等突出问题。《意见》还提出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如何做到客观公正,上一级河长对下一级河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该负怎样的责任等都需要逐一明确。《意见》还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失职者敢于动真格,发挥考核威力,才能确保河长制见实效。

  这些要求,对落实河长制、使河长真正成为河湖健康流淌的守望者具有强大的保障功能。不过,真正在实际中落实好、发展好,还在于各级河长的主体作用与主体责任。河长制不是可有可无的权宜之计,而是持之以恒的长远之策;担任河长不是领导多了一个虚衔,而是要把实实在在的责任扛在肩上。